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民终1029号上诉人: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法定代表人:胡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住所地:法。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职务:该公司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系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系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五爱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陶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五爱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以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沈阳五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