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4621号之三(2018)苏0214执保42号申请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div>法定代表人:陈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天行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iv>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军,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阳,该公司员工。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公司)与金乡宝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天行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宝武公司、宝山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行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宝武公司、宝山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武公司、宝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天行钢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