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578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3幢620室。
法定代表人:望宇浩,董事长。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衡艺公司)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公司)、被告上海朴斓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朴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3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衡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被告亚马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良,被告朴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望宇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亚马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61006533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朴斓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被告朴斓公司赔偿衡艺公司计20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计180000元,合理费用计20000元。
事实与理由:衡艺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按时缴纳年费,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衡艺公司经查发现朴斓公司在亚马逊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了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商标为“榕力”的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衡艺公司公证购买了该产品,经其比对发现,该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故衡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亚马逊公司辩称:亚马逊公司不同意衡艺公司的起诉意见。
其认为,第一,朴斓公司所经营的店铺属于第三方卖家,并非亚马逊公司自营店铺;
第二,亚马逊公司已审查了朴斓公司的工商登记等信息,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第三,亚马逊公司在获知朴斓公司经营店铺所售产品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情况后立刻对上述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基于以上三点,亚马逊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朴斓公司辩称:朴斓公司在亚马逊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仅销售一件被控侵权产品,而且在得知所售产品涉嫌侵权之后,朴斓公司也进行了退款。
朴斓公司销售的这一件产品是从阿里巴巴电商平台采购之后转售给衡艺公司的,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可以查询到朴斓公司进行过购买的记录。
因此,朴斓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涉案专利为ZL200610065336.1号、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3日,原专利权人王晓冰、李良清于2010年9月13日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衡艺公司。
经庭审勘验,衡艺公司已缴纳2018年度专利年费;
对此,亚马逊公司与朴斓公司予以认可。
故涉案专利权目前仍合法有效。
衡艺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其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所述磁性悬浮体的所述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所述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所述基准位置;
以及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当所述底座上方悬浮的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缴费票据、专利登记薄副本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衡艺公司指控亚马逊公司与朴斓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衡艺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对其从“亚马逊易购”购买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具体操作如下:输入地址“https://www.amazon.com/”,进入“亚马逊—网上购物商城”首页并拷屏,在上述页面底部点击查看“营业执照”信息并拷屏,在亚马逊首页搜索框输入“榕力磁悬浮植物盆栽摆件高档磁悬浮家居摆件创意空中盆栽高档时尚高科技摆件释放负离子净化空气”,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并进行拷屏。
点击产品图片“榕力磁悬浮植物盆栽摆件高档磁悬浮家居摆件创意空中盆栽高档时尚高科技摆件释放负离子净化空气(原木色)”进入该产品的详细内容页面,点击查看“榕力家居旗舰店”、“详尽的卖家信息”,后选择数量点击“加入购物车”并拷屏。
点击“进入结算中心”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后提交订单支付并拷屏。
2017年7月31日,公证处收到快递包裹一个(天天快递,运单号码为667777470184)(榕力家居旗舰店),包裹上标明收件人为“小杨”。
公证员检查了该包裹封装的完整性之后,衡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丹进行了现场签收。
公证员对该包裹拆封前的外观进行拍照,打开该包裹,再对包裹中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对包裹内的上述物品进行封存、拍照。
2017年7月31日,公证员雷鸣与公证员孔洋监督委托代理人杨丹使用计算机对亚马逊上相关交易订单及物流信息拷屏。
为此,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出具了(2017)鄂楚信证字第18988号公证书(简称第18988号公证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对衡艺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
在勘验过程中,亚马逊公司与朴斓公司查验经公证保全的物品箱后,确认封存完好,可以进行勘验;
并确认寄件人信息为沐海听风、手机号为158XXXX****、地址为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亚洲工业园、收件人信息为小杨、手机号为186XXXX****、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B座二层。
拆封后还有内包装盒,内包装盒上未见生产厂家信息,打开该包装盒,内有使用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亦未显示生产厂家信息。
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为磁悬浮木纹盆栽,内包装盒内还有一套电源。
经勘验,朴斓公司认可其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朴斓公司表示,权利要求1中“偏离”的含义不明确,主张当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悬浮体偏离程度超出一定范围之后,该悬浮体会被吸附在磁性底座上,不能返回预定基准位置;
明确认可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
亚马逊公司认为其仅为第三方提供平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由其销售,故未对侵权比对发表意见。
上述事实,有第18988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关于亚马逊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亚马逊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下架记录显示,产品名称为“榕力磁悬浮植物盆栽摆件高档磁悬浮家居摆件创意空中盆栽高档时尚高科技摆件释放负离子净化空气(原木色)”,下架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
朴斓公司经营店铺的销售记录显示,在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12月22日销售量为1件,买家为杨丹,且已进行退款。
亚马逊公司与朴斓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开店记录显示,朴斓公司所开设店铺为第三方店铺,不属于亚马逊公司的自营店铺;
且亚马逊公司对朴斓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衡艺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下架时间、朴斓公司开设店铺的开店时间以及上述时间段内的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有亚马逊公司提交的下架记录打印页、销售记录打印页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四、关于朴斓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朴斓公司提交的阿里巴巴订单显示,收货信息与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相关信息一致;
卖家信息为宏泰国际磁悬浮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经勘验,宏泰国际磁悬浮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亚洲工业园15栋2楼1号。
另其提交的亚马逊订单显示,被控侵权产品显示已落实退款。
在庭审过程中,朴斓公司表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其购买自宏泰国际磁悬浮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其不存在制造行为,且已提交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衡艺公司表示,认可朴斓公司提交的阿里巴巴订单信息与第18988号公证书显示的内容存在一定联系,但认为不能直接证明上述阿里巴巴订单与朴斓公司存在关联。
上述事实,有朴斓公司提交的阿里巴巴订单信息打印页、其在亚马逊平台订单信息打印页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五、关于衡艺公司计算索赔数额及合理支出的相关事实衡艺公司主张朴斓公司应因侵权行为赔偿计20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计180000元,合理支出计2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酌定。
根据在案的相关订单信息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在亚马逊平台所售价格为499元,销售量为1件。
对此,衡艺公司表示,虽然朴斓公司在亚马逊平台上仅销售了1件被控侵权产品,但在案证据未能显示朴斓公司在其他平台的销售情况,故不能证明朴斓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实际利益。
上述事实,有亚马逊平台订单信息打印页与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衡艺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涉案专利权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有效状态,衡艺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保护。
朴斓公司以权利要求1中“偏离”的含义不明确为由,主张当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悬浮体偏离程度超出一定范围之后,该悬浮体会被吸附在磁性底座上,不能返回预定基准位置。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对于“偏离”的限定是明确的,且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悬浮体在发生轻微偏离时,其能够返回预定基准位置。
鉴于朴斓公司明确认可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的其他全部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朴斓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且朴斓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衡艺公司主张,朴斓公司的网页中显示有“榕力”商标,且其亚马逊店铺内存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拆解图,故其亦实施了制造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朴斓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故衡艺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朴斓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购买于阿里巴巴平台上案外人的店铺并提供了相关网页打印件,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里巴巴平台交易记录显示相关产品来源于名为宏泰国际磁悬浮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店铺;
该商品为宏泰磁悬浮盆栽植物,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无异;
该交易收货信息亦能与第18988号公证书中显示的内容相对应;
且朴斓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
因此,在衡艺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朴斓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相关抗辩理由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衡艺公司要求朴斓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在案证据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且衡艺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衡艺公司要求亚马逊公司与朴斓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