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5018号原告:成都迦南美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锋,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森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成都迦南美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森趣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受理后,原告成都迦南美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迦南美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森趣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迦南美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迦南美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