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152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润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汉德斯卫浴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经营者:操昭贤。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汉德斯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宵焰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