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4民初659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观涛,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宝,男,汉族,1954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观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