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8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雁西自营业厅,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峰区解放路107号。
经营者:张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雁西自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