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27356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澳,男,199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与被告雷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雷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雅戈尔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雷澳: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原告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61.78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下架,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两涉案商标)专用权人。
雷澳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高端男装销售店”中销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服装产品,侵犯了雅戈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雷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4号、1646号公证书、(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892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公证物品、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商品状况、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2020年2月27日,雅戈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892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20年2月27日,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程序,进入“高端男装销售店”店铺,该店铺内售有“正品清仓雅戈尔男士长袖衬衫商务职业正装纯棉格子免烫条纹白衬衣”,显示单独购买90元,发起拼单62.78元,代理人选择“814白底紫条40正规尺码”,使用1元无门槛商品券,花费61.78元购买了一件。
2020年3月5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查看上述订单的商品物流信息(邮政快递包裹,单号:XXXXXXXXXXXXX),同日,代理人提取保管于公证处的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快递包裹,对包裹的外观及包裹内商品进行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自行保管。
原告为本次公证支付700元费用。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内有产品包装袋、长袖衬衫1件、散落的吊牌1件。
产品包装袋上的标识与//相同,长袖衬衫领标处及吊牌处显示的标识与/相同。
对于该公证实物,雅戈尔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认为该产品无货号,属于非其生产或者授权生产、销售的假货。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
雷澳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高端男装销售店”的店铺。
庭审中,原告与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于2020年6月24日下架,于2020年9月18日被禁售。
截至下架,涉案商品ID的销售数量共计3,501件,销售金额为36,233.93元。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系两涉案商标权利人,有权在商标有效期内就侵害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销售的商品系短袖衫,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商品本身及吊牌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经鉴别,上述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的商品,被告无合法授权,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下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及购买费,确系维权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600元;
三、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雷澳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