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4号原告东莞市赛力自动化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工业区第七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柳成。
被告北京爱迪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路7号院1号楼2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钧。
原告东莞市赛力自动化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爱迪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赛力自动化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赛力自动化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赛力自动化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市赛力自动化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