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61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店惠飞办公用品商行,实际经营场所为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与北京路交汇处淄博国际会展中心E馆二楼,店铺名惠飞文具经营者:陈莉丽。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店惠飞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