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988号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水蛇涌社区盈丰大厦A座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A。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燕,女,汉族,1995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海茗盛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2街27、29号,注册号440682600873894。
经营者:唐文秀。
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茗盛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茗盛百货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茗盛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