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19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燕郊秀英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号。
经营者:侯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龙、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燕郊秀英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