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50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区贸易大世界大客隆绿竹文具店,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经营者吕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山区贸易大世界大客隆绿竹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