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55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中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文,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中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2018年3月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