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高新区万家兴超市,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源小区**号楼*号商铺。
经营者:郭世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高新区万家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