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11民初170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江,系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树利肠粉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1MA4WX6AK7M。
经营者张树利,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墩东安二路南12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43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树利肠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对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树利肠粉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