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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酷姿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知民初26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酷姿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酷姿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酷姿服饰店。

经营者:黄永平,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酷姿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曹钰婕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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