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8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西戈玛超市,住所: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交通局对面。
投资人:王鲲,总经理。
被告:王鲲,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待立,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马村区西戈玛超市、王鲲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