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5民初817号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绍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
法定代表人:高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欧特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徐永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绍品酒业有限公司、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欧特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第11489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案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召回经销单位尚未售出的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太仓绍品酒业有限公司、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欧特福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共计1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