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37号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威金祺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陈业才,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哈根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威金祺五金厂(以下简称威金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维哈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威金祺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维哈根公司享有的名称为“门窗执手(10)”、专利号为ZL20133020××××.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威金祺厂赔偿维哈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威金祺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李增榜于2013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门窗执手(10)”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11月6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20××××.2。
涉案专利年费按年缴纳,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李增榜将涉案专利许可给维哈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实施使用。
维哈根公司经调查发现,威金祺厂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门窗执手产品(商品名称为“歪把手”)。
维哈根公司已通过公证购买了威金祺厂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因威金祺厂长期大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情节严重,对维哈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维哈根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2017年1月1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事项,“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后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由“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5B”变更后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红星社区星湖路37号二楼A区”。
2018年2月2日,维哈根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威金祺厂赔偿维哈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威金祺厂赔偿维哈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2018年3月7日,维哈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哈根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维哈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