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07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洪兰,女,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洪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