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91号原告:王云峰,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如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文祺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桥东村狮子山脚60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云峰与被告桐庐文祺制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月15日,原告王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云峰负担。
原告王云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