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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欧沛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635号
案件名称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欧沛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欧沛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35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二期D座。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被告:欧沛枝,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沛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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