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民初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修武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男,总经理。
被告:张波,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修武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修武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张波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