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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冲与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257号
案件名称刘林冲与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林冲,张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57号原告:刘林冲,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国路669号尚品佳苑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刘林冲与被告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刘林冲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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