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57号原告:刘林冲,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国路669号尚品佳苑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刘林冲与被告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刘林冲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