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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721刑初38号
案件名称解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解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7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男,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7年5月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至27日间,被告人解男在前郭县商贸小区其经营的耐克、阿迪达斯折扣店内,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服和运动鞋,经核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为14108元。

未销售的运动服及运动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价值为435504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解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解男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解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男系前郭县商贸小区耐克阿迪达斯折扣店业主。

2017年4月25日至27日间,被告人解男在折扣店内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服和运动鞋。

前郭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场查获。

经核实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108元,未销售的运动鞋、运动服价值为435504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解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向被告人解男收缴非法所得赃款3189元,并将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销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解男主动上交非法所得赃款1091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男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解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男主动上交非法所得赃款,向法庭递交了悔罪书,表示今后要做一个守法公民,悔罪表现比较明显,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解男非法所得赃款14108元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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