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澜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