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96民初1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红,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雨,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雨已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