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4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新河镇新河街学明家电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经营者:王学明,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新河镇新河街学明家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0元。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