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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武、青州市丰农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1534号
案件名称王凤武、青州市丰农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凤武,青州市丰农农机有限公司,潍坊市潍西农业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武,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丰农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潍西农业机械厂。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北小圩河村。

负责人:徐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跟鹏,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凤武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丰农农机有限公司、潍坊市潍西农业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知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武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凤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武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凤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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