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73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沈青华。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经营者:周道和,男,苗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王万川与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8××××.2、名称为“LED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对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