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449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索尔特电器制冷设备维修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号(2-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9经营者:范百春。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索尔特电器制冷设备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