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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7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5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告: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与古城东街交叉口。

经营者:王胜朋,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告: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伯乐大街西段北侧。

经营者:王胜朋,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北城店、成武县月圆超市连锁南隅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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