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54号原告:曾俊傅,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系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吉成邦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投资人:陈日佳。
原告曾俊傅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吉成邦机械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04××××.2)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2018年3月29日,原告曾俊傅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原告曾俊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俊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俊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