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378号原告:杭州砷石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红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茂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节能门窗幕墙加工厂。
被告: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砷石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茂谦贸易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节能门窗幕墙加工厂、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砷石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砷石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砷石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杭州砷石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