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18号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方安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波,孙泽玲,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丽鹃,女,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石丽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