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106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白沙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白沙镇李家山社区。
负责人:李建龙。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白沙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动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