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86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7。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宏亮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泉州市展览城商贸街扩建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4Y。
经营者:陈宏,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宏亮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林培阳审 判 员 董丽珠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琳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