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郑宪,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恒业通讯商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恒业通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