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4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优优建材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号院南面*号商铺。
经营者:杨伟伟,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优优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