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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昌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574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昌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昌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744号之一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1591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昌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峻锦街4号1701-1。

法定代表人:江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昌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被告广州昌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广州昌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裁定。

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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