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侠,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东,该公司��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桂侠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桂侠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而申请人作为被告,其所在地为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油坊村杜西组,故应由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仿冒纠纷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中山市南头镇,故本案所涉及的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均可由中山市南头镇的管辖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尽管本案另一名被告张桂侠的住所地是在河南省淮滨县,然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已经选择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张桂侠主张本案移送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因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