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18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全丰食品超市,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栋*******号。
经营者罗国凡,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全丰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