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67号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1座101。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桥,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二期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东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德克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二期6号标准厂房二楼办公室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德克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区商办楼01单元13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俏。
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德克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克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2018年3月19日,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确定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依法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