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2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华仓超市西湖俪景店。
经营者:刘丹。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华仓超市西湖俪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8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