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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君科电线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君科电线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君科电线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3号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君科电线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负责人:唐君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君科电线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中山市君科电线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一种LED连接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18××××.2)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售侵权产品、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中山市君科电线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3.判令被告中山市君科电线厂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2018年3月14日,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山市祺鑫电线连接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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