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6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广汇水暖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上蔡县芦岗办事处重阳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史东伟,总经理。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广汇水暖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