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582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乌(别名林清竹),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14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8〕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小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至12月12日,被告人林小乌未经“NIKE”、“VANS”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组织工人在晋江市磁灶镇太昌村倒桥新村一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拖鞋。
2016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到假冒“NIKE”品牌的拖鞋9030双、假冒“VANS”品牌的拖鞋1560双。
同月14日,被告人林小乌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拖鞋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183185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分公司鉴定,查获的假冒“NIKE”品牌的拖鞋所检项目不合格,假冒“VANS”品牌的拖鞋所检项目合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小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杨某、张某1、林某1、张某2、张某3、林某2、林某3、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小乌的供述,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承诺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投诉状,通用确认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明,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投案证明、破案经过报告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小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尚未流入市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后,被告人林小乌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林小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小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拖鞋9030双、假冒“VANS”注册商标的拖鞋1560双,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永哲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人民陪审员 王诗旋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廖文斌书 记 员 张建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