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79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兵兵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兵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