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726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寝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4018弄58号14号楼205室13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伍。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天客隆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栋*楼***号。
经营者:周建勇,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寝典纺织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天客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